个人所得税法规

 

 (1)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

①.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②.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a. 独生子女补贴;

b. 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c. 托儿补助费;

d. 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别

含税级别

不含税级别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5000元的

不超过475元的

5

0

2

超过500元到至2000元的部分

超过475元至1825元的部分

10

25

3

超过2000元到至5000元的部分

超过1825元至4375元部分

15

125

4

超过5000元到至20000元的部分

超过4375元至16375元的部分

20

375

5

超过20000元到至40000元的部分

超过16375元31375元的部分

25

1375

6

超过40000元到至60000元的部分

超过31375元45375元的部分

30

3375

7

超过60000元到至80000元的部分

超过45375元58375元的部分

35

6375

8

超过80000元到至100000元的部分

超过58375元70375元的部分

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部分

超过70375元的部分

45

15375

注:①、表中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②、含税级距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他人(单位)代付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③、计算方法: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0元部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二)关于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应税项目征收管理规定

   根据宁地税二发(1999)311号,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应税项目从2000年1月1日起,按照《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应税项目征收管理规定》的有关政策执行。其中主要规定如下:(1)纳税人每笔取得劳务报酬所得不超过100元(含,下同)的,扣缴人暂不预扣个人所得税;(2)纳税人每笔取得劳务报酬在100元以上,不超过1000元的,扣缴人按3%预扣率预扣个人所得税;(3)纳税人每笔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在1000元以上,不超过4000元的,按减除800元费用后的余额依照20%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4)纳税人每笔取得劳务报酬所得按减除20%元费用后的余额依照20%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5)纳税人每笔取得劳务报酬超在25000元(即应纳税所得额20000元)以上的,按照前项规定计算纳税所得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分别进行加成,应纳税额在20000元至50000元部分,加征五成,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纳税人被扣缴人预扣税款的,可以凭有关扣缴凭证,在年终了后一个月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清算。经扣缴人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对多扣税款及时办理退库。

    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差乘坐车船等待遇规定的通知》”等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