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人口学院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

 

 

    为加强学院货币资金管理,规范货币资金结算行为,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支付结算办法》和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等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现金管理

    (一)学院现金使用范围

    1.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

    2.个人劳务报酬、临时工工资、外聘教师酬金;

    3.按规定发放给个人的各种奖金;

    4.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现金支出,如离、退休金、抚恤金、学生助学金、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等;

    5.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暂付款);

    6.银行结算起点(一般为5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7.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各部门、单位办理各项费用结算或借款时,除了上述规定的现金使用范围外,其余业务必须办理银行结算。

    (二)现金收支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

    1.现金经办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不坐支、不挪用、不以白条抵库,不得涂改、抽换或伪造凭证骗取国家财产,并加强安全防范意识、措施。

    2.现金交款时由现金出纳当面点清款项,并根据有关交款部门所附收费事由清单等开具相应的收据;现金出纳将收取的现金及时存入银行帐户,并将银行回单交会计人员记帐。

    3.严格现金支付手续。会计人员必须严格履行岗位职责,经严格审核、确保报支业务符合规定并正确履行审批手续后方可予以办理。不论工作忙闲、金额大小、结算对象,出纳人员应始终坚持“收款复点、付款复核”制度。

    4.各部门、单位收入现金必须及时入帐,严禁将公款收入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不得私设“小金库”、“帐外帐”。

    5.严禁利用银行帐户代其他单位和个人存入、套取现金。

    6.在收入大额现金前,或以现金的方式办理报销、借款单笔业务超过2000元的,应事先向财务处申报,以便作出统一安排。

    7.出纳人员到银行存取现金超过2万元以上的,需由学院保卫部门安排人员陪同前往。

    (三)现金核算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

    1.坚持“钱帐分管”原则。财务部门根据业务情况设置专职现金出纳人员,办理现金出纳业务。出纳人员管钱不管帐,不得从事收入、费用、债权、债务帐薄登记和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工作。

    2. 出纳人员应严格执行库存限额的规定,对超过库存限额部分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

    3. 出纳人员应按规定逐笔记载现金收付,每日下班前盘点库存,与现金日报表余额核对相符,发现问题及时查找解决,做到帐款相符、日清月结。

    4复核人员应建立“库存现金抽查记录簿”,定期抽查、记录现金库存情况,对发现的问题或内部控制薄弱环节及时加以纠正,并向领导汇报。

    二、银行资金管理

    (一)银行帐户的开户管理

    1.学院对院内所有银行帐户(包括基本帐户、一般帐户、专用帐户和临时帐户)实行统一管理,未经批准,各部门、单位不得擅自开立银行帐户。

    (二)银行转帐结算的办理程序

    银行结算方式有:支票、汇票、汇兑、委托收款等。

    1.转帐支票(同城使用)

    (1)报销领用转帐支票

    经办人持已办理好报销签批手续的支出报销单和所附原始票据、合同、审计报告等资料,由财务部门审核无误后开具支票。

    (2)借用转帐支票

    ①短期借用(十日内报销)

    用于支付日常公务、业务消耗或采购、工程支出等活动,能在十日内办理报销手续的业务,由经办人正确完整地填写支票申请单,按规定程序办理签批手续、由财务部门审核无误后开具支票。

    ②较长期借用(十日内无法报销)

    借用支票时确知在十日内不能办理报销手续的,或以支票领用单借用后因故未能在十日内办理报销手续的支付事项,需通过借用“暂付款”方式处理。由经办人正确填写借款申请单、按规定办理签批手续,再送财务部门审核无误后开具支票。

    (3)收取有关单位以支票支付的款项

    财务人员应认真审核受理的转帐支票,如发现涂改、内容不清或应收款项金额不符,应告知经办人要求对方单位重开。确认无误的支票连同进帐单关交开户银行办理进帐,并开具收款凭据。

    2.汇票、汇兑(异地使用)

    经办人持办理好签批手续的支出报销单或借款申请单,送财务部门审核无误后,再由出纳人员办理汇款。该类暂付款项须在15天内到财务处办理有关报销手续。

    3.委托收款(同城或异地)

    为确保学院资金安全,原则上不办理委托收款业务。如确需办理委托收款业务的相关部门,在与对方单位签定合同时,须由财务处审核同意并加盖银行预留印鉴章,否则拒付。经办人须及时到财务处取回托收单据、办理签字盖章手续,并在专设的“委托收款登记簿”上签字,单据须在七日内归还财务处。

    (三)银行资金的内部控制制度

    财务部门应加强对银行转帐结算业务的核算、管理,按规定建立健全银行资金管理各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结算准确及时、资金安全完整。

    1.借领、使用支票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

    (1)支票领用对象的管理同《南京人口学院暂付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2)经办人必须注明正确的经费渠道,有足够的经费指标,财务处方可开具支票。经费超支或无经费计划,一律不得领用支票。

    (3)经办人必须在支票申请单或借款申请单等有关单据上准确填写收款单位全称、开户行、帐号,以便财务人员正确开具支票,同时,经办人必须在支票存根上签名备查。

    (4)持票人应当自支票签发之日起十日内使用支票,最后一天遇法定节假日可顺延。支票过期不能更改,需到财务处办理退废支票手续,如需继续使用支票,要重新办借支票手续。

    (5)支票使用时,应检查支票所开金额是否与所取得的发票金额一致。

    (6)支票不得丢失,如发生丢失,经办人应立即向财务处报告,以便财务处与银行联系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采取紧急措施所耗费用及丢失支票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丢票人承担。

    2.会计业务处理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

    (1)会计人员必须严格履行岗位职责,经严格审核后方可开具支票。对大额支票只有在“三个一致”时方能填开,即收款单位、发票单位(发票上的财务收讫章或发票专用章)、合同单位应互相一致。

    (2)出纳人员应当在支票上正确填写签发日期、收款单位名称、用途、规定的支出金额或限额,并在有关单据上注明支票号码。

    (3)对领用空白支票的特别规定

    未填列收款日期、收款单位、用途和金额的支票(即空白支票)原则上不得签发。在特殊情况下,经财务处审核批准后方可领用不填写收款单位、金额的转帐支票时,同时必须加强对领用空白支票的管理。

    ①空白支票最高限额为1万元;

    ②空白支票必须在七日内办理报销手续。在规定期限内不来报销的,将在所列经费中扣款;

    ③空白支票每次限领用一张,且前帐不结,后帐不借。

    (4)收取大额款项时,必须等银行进帐后方可开具收款凭据。

    (5)银行印鉴必须由两位财务人员(使用两个保险柜)分别保管。

    (6)出纳人员必须每日逐笔记载银行收付业务,帐目应当日清月结,每月初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复核人员应定期核对余额调节表,并记录核查情况,确保资金帐实相符。

    三、违反货币资金管理规定的制约措施

    (一)有关部门、个人将公款收入长期保留不交或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擅自开立银行帐户、搞“帐外帐”的,一经查出,学院将对其按“小金库”处理,除没收现金、存款、撤销该银行帐户外,还将按规定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分。

    (二)任何人员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和挪用学院的银行帐户、支票和货币资金。如有上述行为,一经发现,除按规定进行纠正外,凡给学院造成损失的,必须由直接责任人足额赔偿;负直接责任的会计人员一律调离会计岗位;涉嫌犯罪的,由学院移交执法机关立案处理。

    (三)对因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违反纪律、有章不循等原因造成现金或银行存款重大责任性差错的,一经发现,除责令直接责任人按规定进行纠正外,凡给学院造成损失的,必须由其足额赔偿;负直接责任的会计人员一律调离会计岗位;涉嫌犯罪的,由学院移交执法机关立案处理。

    (四)对借领支票长期拖延不报的制约措施

    对个别无视财经纪律、借领支票后无确切理由逾期拖延不报、对催报无动于衷的人员,财务处将停止其和所在部门借款,并在其工资中扣除借款和滞纳金(按《南京人口学院暂付款管理办法》规定执行)。拒不改正的,学院还将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或其他处罚。

    、本办法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五、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人口学院

                                       00三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