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学院经费报支管理暂行规定

(经 2008 年 10 月 23 日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为了规范会计核算工作秩序,加强经费管理,完善内部控制,提高工作效率,依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江苏省省属院校内部会计控制暂行办法》等法规,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经费报支审批原则

(一)谁审批谁负责。各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权限内审批相关经费开支,并对审批结果负责。

(二)刚性预算原则。各单位负责人负责编制并执行经批准的本单位经费预算,对本单位经费实行总额包干和分项控制;各单位负责人应在预算项目规定的开支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审批、使用经费,确保专款专用,不得随意挪用。

  (三)先申请后使用。各项经费开支事先必须向单位(或项目)负责人申请。如需动用学院控制经费的,必须事先征得该项目经费分管院领导批复同意。未经批准的费用开支不予报销。

(四)“财务一支笔”原则。各单位(或项目)经费报支严格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对非指定“一支笔”负责人审批的支出,财务处将不予受理。

各单位“一支笔”一般由主要负责人担任。 校外资助经费的科研项目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各系、部 党团建设、学生经费由系、部总支书记签批,行政、教学科研、对外服务等经费由系、部主任签批。 单位负责人因出差等原因不能履职审批时,应指定本单位其他领导负责代职,并书面通知财务处。单位负责人的报支事项由分管院领导审批。

  (五)授权审批原则。为了便于各单位有效开展工作,科学管理,对于单位负责人掌握多项经费的单位,允许实施分层次和分项目授权审批经费。单位负责人制定经费审批授权方案并报分管院领导审定后,交财务部门留存执行。

二、经费报支审批权限和程序

(一)列入学院年度预算的每月例行工资、津贴、社保经费、离退休金等支出,由主管单位负责人签批后办理(其中,已经批准进入学院工资管理系统的在职及离退人员名单、项目、标准无变动的可直接发放)。上述各类支出人员名单、项目、标准有变动的以主管单位通知单或院长办公会议纪要为准。

(二)列入学院年度预算的公用经费 (含办公维持经费和经常性业务、公务运转经费等) 、项目经费、助学金等,一次性正常开支在 1 万元以下的直接由单位负责人审批; 1 万元及以上的经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分管院领导审批,办理报帐时需经财务处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科研经费、创收经费一次性正常开支在 2 万元以下的直接由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审批; 2 万元及以上的经单位(或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后由分管院领导审批,办理报帐时需经财务处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 1000 元以下的医疗费用由诊所所长审批; 1000-3000 元的医疗费由诊所所长审签后报总务处负责人审批; 3000 元及以上或单张处方超过 800 元的门诊医疗费由诊所所长、总务处负责人审签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五)重要经济事项办理报支时需提供有关会议纪要或决定,并经项目分管院领导审批。重要经济事项 是指有关学院改革、发展、建设方面的重大开支,包括:学院分配制度调整、基本建设工程、房屋建筑物维修改造、大额设备物资购置、校区物业管理及场所租赁等重大财务支出。 上述各类经济事项开支超过 10 万元,或设备、服务单价超过 5 万元的,均按照 重要经济事项办理。

(六)各类对外投资办理报支时需提供有关会议纪要或决定,并经项目分管院领导审批。

(七)为了简化审批手续,同一笔款项院领导审批一般只要求办理一次,可在办理借款或直接报销时(即领取款项时)经院领导审批。对借款时已经院领导审批,在报帐时报销金额不超过借款金额的可由主管单位负责人签批后报销。

三、经费报支的审核规定

各类经费报支必须做到票据合法,手续完备。有关要求如下:

(一)原始凭证的要求

1 .报销的发票必须有税务机关统一发票监制章,加盖开票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行政事业票据必须有财政部门票据监制章,加盖开票单位财务专用章; 国外票据 报销时,经办人应将票据主要内容译成中文,包括支付方、收款方、支付事项、金额及日期,并附 入关相关材料及汇率说明 ;学院自制内部收据必须由财务处统一印制,仅限内部结算使用,并加盖填开单位印章。

2 .发票或收据必须注明单位名称、日期、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填制人等。填制单据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不得有涂改、挖补等现象。如票据有误,应由开票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必须加盖开票单位的财务章。

3. 对个人发放的各类支出,如劳务费、加班费、补贴、临时工工资、酬金等,均须按人员填制明细单据,注明标准、工作天数,经由主管单位负责人签批和领款人签名(如系代领,应由代领人签上代领人姓名)。领款时,能直接代扣个人所得税的由财务处直接代扣,不能直接代扣的,由单位代扣后交财务处,财务处统一向税务部门缴纳。

4. 各类票据原则上必须在当年报销,四季度的票据报销截止日放宽到下一年度的三月底。

5. 原始票据遗失的处理办法: 从外部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由当事人回原开票单位复印票据存根联,并加盖开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书面说明情况并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代作原始凭证。确实无法取得原开票单位的发票存根联复印件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应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说明,由同行人或知情人签字证明,并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代作原始凭证,否则一律不予报销,由当事人自行负责。

(二)经费报支审核手续及要求

1. 教职工报支费用时,应正确填写报销或借款单据,注明经费用途、列支渠道(项目号)、金额、附件张数及经办人姓名等,报销票据较多的应分类汇总填写报销单据,并将所附原始凭证按规定粘贴整齐。借报单据经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审批签字再交财务审核人员审核。

2. 财务审核人员按规定的标准和开支渠道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财务制度、超标准、超预算、无预算的开支不予报销。对于手续和审批程序不完备的,审核人员应退回经办人员补办手续。 报帐支出审核无误后,审核人员 根据经济业务内容按规定 填制记帐凭证,交出纳人员办理付款手续。记帐凭证 应做到摘要清楚,业务内容真实,科目运用正确,附件齐全,金额与所附原始凭证金额相符。

3. 各类物资、服务采购及工程项目款的报支必须严格归口管理,严格执行规定的采购方式。未按规定程序、方式进行采购或经济合同、决算未按规定审计的不予办理经费报支。

4. 购置固定资产、低值仪器设备必须按规定到固定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验收手续。经办人凭购物发票、验收单等单据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5. 购买办公用品、教材、书籍等必须办理验收手续,有关原始凭证必须由经办人、验收人、单位负责人等签字。成批购买商品而发票未写明具体内容的,需附供货单位盖章的货物清单。

6. 各单位安排出差人数应从严掌握,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得乘坐飞机,确需乘坐飞机的,需事先征得分管院领导同意。报销机票一律由分管院领导在机票上审批;报销会议差旅费时,必须附会议通知。

7. 用学院教育事业费安排的各类包干经费原则上不得用作餐饮招待费。

8. 有关定期集中报领费用的办理程序。

( 1 )医疗费报销时间:离退休人员为每周三上午,教职工(含独生子女)为每周四上午,遇节假日顺延。

( 2 )教职工交通费、通讯费由各单位集中报领,每半年办理一次。办理程序为:财务处公告报领通知并发放名单、标准;各单位核对名单、标准;教职工向所在单位提交相关票据并由单位负责人统一审批;财务处审核发放。交通、通讯补贴变动情况需分别向总务处、院纪委等反馈,由其审查确认后再予发放。

( 3 )教职工独生子女奖励费每年五月份发放一次。办理程序为:院计生办通知并发放享受人员名单;各工会小组长核对并反馈变动情况;院计生办审查确认发放名单并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后送院工会;院工会办理发放手续。

( 4 )教职工独生子女托儿费、学杂费每半年报领一次。办理程序为:财务处通知办理时间;有关人员持缴费收据报院计生办审批签字;财务处审核付款。

( 5 )教职工报销在职培训进修费用,按其与学院签订的《在职培训进修协议》,于每月的第一个星期一、二、三上午,由本人携带相关材料(见人事处办事指南)到人事处审核后,按规定标准审批报销。

9. 院内各单位之间办理的各项经济业务进行费用结算时,应采用内部转帐方式,不支付现金。非独立核算单位之间采用预算指标划转方式结算,独立核算单位之间或非独立核算单位与独立核算单位之间采用转帐支票方式结算。

四、其他事项规定

(一)差旅费报支需同时执行《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学院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

(二)各类专项经费报支需同时执行相关经费管理规定。

(三)各单位应定期与财务处核对本单位经费账目,及时了解经费收支情况。

(四)各单位以现金方式办理报支业务超过 3000 元的,需提前一天向财务处预约,以便及时备款。预约款项当日必须领走,当日不领取的单位可办理现金支票自己到银行取款。

(五)对外单位一次性付款金额超过 2000 元的,应办理银行结算。

(六) 根据银行对公作息时间和内部核算要求,财务处对各单位报帐时间为:正常工作日上午 9 : 00 - 12 : 00 ,下午 2 : 00 - 4 : 00 ,其他时间主要进行银行取款、存款及内部结帐等。住院等紧急事项另行处理。

五、 本规定自 2008 年 11 月 1 日起执行,原经费报支管理暂行规定停止执行。

六、 本规定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