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人口学院会计人员管理办法

 

    为加强我院会计人员的管理,提高会计工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等法规,结合学院干部、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所有在会计岗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包括在职在编人员、聘用人员、临时人员。

    一、财务处是学院唯一的一级财会机构。学院各部门、单位原则上不再设置单独的(二级)财会机构。财务处负责对全院会计人员实施统一管理,其主要管理职责包括:

    (一)若内部实体确需设置财会机构的,由财务处会同组织、人事等部门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学院审批。学院批准后,由财务处向其委派会计人员,并按被服务实体所发生的业务量收取费用,以支付办公费及委派会计的人员工资和岗位津贴等。未经批准,院内任何部门、单位不得自行安排或聘用会计人员;

    (二)负责建立全院会计人员业务档案,对全院会计人员进行注册登记;

  (三)负责会计岗位的设置,制定各岗位的相关职责,健全完善并实施以岗位管理为核心的会计人员聘任、管理制度;

  (四)会同组织、人事等部门,完成全院会计人员的职务聘任、专业技术职称的评聘、年度考核表彰等工作;

    (五)定期组织会计人员的培训、学习、交流;

    (六)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成绩显著的会计人员,向学院提出表彰建议;对工作责任心不强、屡劝不改、不宜担任会计工作的,提议予以调离会计岗位或其他处理意见。

    二、会计人员的聘任条件

  (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依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有效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会计工作必需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财经法规和学院内部财务规章制度;

  (三)财务处长、科长在具备一般会计人员条件的基础上,还应符合学院规定的处、科级干部聘任条件及其他有关要求;

  (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身体状况必须能胜任本职工作;

  (五)院内会计人员的聘任实行回避制度。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

  三、会计人员应遵循以下职业道德:

  (一)敬业爱岗,尽职尽责;

  (二)按章办事,客观公正;

  (三)热情耐心,首问负责;

  (四)协调配合,团结合作;

  (五)严守纪律,保守秘密。

    四、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促进学院建立规范、有序、高效的院内经济秩序。

    (二)及时准确地完成会计核算,编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报会计报表、年度财务决算和其它会计资料,为院领导和各部门、单位及时准确地提供相关的会计信息

    (三)积极探索开源节流、增收节支的方法、渠道,为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发展依法多渠道筹措资金。

    (四)编制学院年度综合财务收支计划草案,报学院党委批准、上级部门批复后执行;负责对计划执行过程进行严格控制和管理,确保财务计划的严肃性;考核、分析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为领导决策和编制次年计划提供依据。

    (五)参与学院有关财务方面的经济活动,参与拟订涉及学院经济活动方面的协议、合同和其他文件,积极提出改进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的合理建议。

  (六)积极研究、分析、评价学院财务运行绩效、负债和风险的承受能力,以及适度举债、加快发展和防范财务风险的方法、措施。

    (七)按规定及时办理各种税、费的申报、缴交,及时向学院内部独立核算单位收缴各种款项。

    (八)对本单位实行会计监督,不受理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对违法违规的收支不予办理,在制止和纠正无效时,向单位领导报告。

    (九)对学院国有资产实施价值管理

    (十)协助、配合学院有关部门进行财务检查、清产核资、审计、校务公开等工作,以及办理其它财务、会计事务。

    会计工作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多岗一人,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五、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会计人员每年必须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内容和学习时间。

  继续教育的内容包括会计理论与实务、财会法规制度、职业道德规范、会计电算化知识等,教育形式包括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培训和本单位组织自学两种;

  按规定应参加而未参加继续教育、或参加学习考核不合格的会计人员,不予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

    六、会计人员交接。

  (一)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管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办理调动或者离职手续。

  (二)移交人员应当编造移交清册(一式四份),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帐簿、报表、现金、有价证券、印章及其他会计用品等,若有遗留问题,应写明书面材料。交接双方要按照移交清册列明的内容进行逐项交接。

    (三)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科长(或主办会计)负责监交;科长(或主办会计)办理交接手续,由财务处长负责监交;财务处长办理交接手续,由组织部、纪监审负责人负责监交。

  (四)移交人对自己经办且已经移交的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不能因为已经移交而推脱责任。

    七、奖惩措施

    (一)对模范执行财经法规、制度且成绩突出的会计人员,学院要按规定给予奖励;院内有关单位或个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法违规行为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学院要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并恢复受打击会计人员的名誉和其他损失。

    (二)各部门、单位未经学院同意,自行安排或聘用会计人员的,一经发现,除立即停止聘用外,对直接责任人按规定进行处分。自行聘用期间的一切经济责任,由聘用单位负责人承担。

  (三)对会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制约措施

  1.会计人员因服务意识不强、业务技术水平较低、工作纪律涣散、岗位职责履行情况较差等原因年度考核不合格,或拒绝接受组织安排工作的,原则上应调离会计岗位,由学院作为待岗人员另行安排。

  2.会计人员未按财经法规和学院财务规章制度办理会计事项,未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凭证予以办理,或者对发现的违法收支行为不制止、不向领导报告的,除按《会计法》及学院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外,给学院造成损失的,必须足额赔偿;情节严重或屡犯不改的,一律取消院内会计从业资格,调离会计岗位。

    3.会计人员有玩忽职守、利用职权侵占、破坏国家财产行为的,一经发现,除责令其按规定进行纠正外,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的,必须足额赔偿,并一律取消院内会计从业资格,调离会计岗位。涉嫌职务犯罪的,由学院移交执法机关立案处理。

   4. 会计人员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凭证、帐薄、报表等会计资料,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按《会计法》的规定追究责任,予以处理。

  八、附则

    (一)本办法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京人口学院

                                                 200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