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人口学院

社会服务及科研收入分配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各类社会服务、科研活动的管理,充分调动各方面开拓创收渠道的积极性,增强各系部所等单位的办学活力,结合推进“院系二级办学、二级管理”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学院内部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社会服务管理

    (一)各部门、单位开展社会服务工作,要以推动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为宗旨,应根据我院学科特点和自身的优势,统筹兼顾,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在规避市场风险、保护国有资产安全、讲求经济效益的同时,注重社会效益和教育质量。

    (二)开展社会服务活动要以市场为导向,以完全成本核算管理为目标,按照“有偿服务”原则,合理定价和收取费用。凡物价、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没有统一标准的,由双方根据市场行情协商确定。

    (三)学院各校区内的房屋及建筑物、仪器设备、工具材料等各类有形资产及校名、专利权等无形资产,其产权均属学院。各部门、单位在组织开展社会服务活动前必须按规定报学院批准,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使用校有资产从事社会服务活动,或私自转让。

    (四)各类社会服务经费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1、社会服务活动实行审批制度。举办单位凭学院批文到财务部门申请内部帐户,将社会服务收入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由财务部门设立内部帐户,单独核算其收支;

    2、开展社会服务活动必须使用学院财务处统一购买的收据、发票,严禁擅自购、印其他收据;

    3、举办部门、单位不得“坐收坐支”,绝不允许将收入据为己有,或以任何理由分散、截留收入,私设“小金库”。如有此类行为,一经查实,学院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社会服务收入分配

    各部门的社会服务收入按上交学院、成本及部门留成二大项进行分配。“上交学院”部分作为学院的一项经常性收入,用以抵补教育事业费支出,“部门”是指提供社会服务的主办部门,“成本”指提供社会服务的支出,包括支付课酬、资料讲义费、宣传、交通、邮电费、相关设施使用费、应交税费等。“部门留成”指主办部门留用经费部分扣除成本后的节余,原则上40%用于部门酬金;60%用于部门事业发展基金,可用于本部门添置教学设备、改善办公条件或弥补教学、学生经费的不足。

    各类各项社会服务收入分配比例如下:

    1、本(专)科生教学服务(%):

项目

上交学院

成本及部门留成

重修、旁听培养费

80

20

补考费

40

60

统考考务费

40

60

补办成绩单

60

40

补办学生证及其它证书

60

40

办理出国留学成绩证明

60

40

 

 

2、非学历教育服务(%

部门

项目

上交学院

成本及部门留成

继续

教育部

培训费

60

40

考察费

10

90

系、部、所等

毛收入

10

90

 

    3、一般对外服务及其他(%

项目

上交学院

成本及部门留成

计算机、网络设施对外开放

50

50

停车费净收入

80

20

教材、图书、物资、设备等采购的返还部分

80

20

场馆、教室出租,放映、舞会收入

60

40

宿舍楼散客住宿

60

40

设备出租

60

40

复印、复制、传真、资料服务

40

60

学报版面费

40

60

医疗服务净收入

60

40

人事处违约金

85

15

门面房出租净收入

97

3

图书赔偿及罚款

40

60(补充图书经费)

注:涉及有关税费从成本中支出。

4、产业

    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应强化会计基础工作,加强财务管理,进行完全成本核算。与学院单独签订经济承包协议的,其分配办法按协议书有关规定执行。

5、后勤实体

    后勤实体与学院的经费结算、上交根据学院后勤社会化改革方案另行确定。

    三、科研经费分配(%

课题类型

学院管理费

立项奖励

课题运行费

纵向课题

 

10

90

横向课题

10

10

80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社科基金等科研项目如对科研管理费提出具体要求的按规定执行;要求学院提供配套资金的科研项目原则上不能提取科研立项奖励。

    四、本办法自200371日起执行,学院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之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五、本办法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南京人口学院

                                         2003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