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人口学院
社会服务及科研收入分配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各类社会服务、科研活动的管理,充分调动各方面开拓创收渠道的积极性,增强各系部所等单位的办学活力,结合推进“院系二级办学、二级管理”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学院内部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社会服务管理
(一)各部门、单位开展社会服务工作,要以推动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为宗旨,应根据我院学科特点和自身的优势,统筹兼顾,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在规避市场风险、保护国有资产安全、讲求经济效益的同时,注重社会效益和教育质量。
(二)开展社会服务活动要以市场为导向,以完全成本核算管理为目标,按照“有偿服务”原则,合理定价和收取费用。凡物价、上级主管部门有明确规定的,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没有统一标准的,由双方根据市场行情协商确定。
(三)学院各校区内的房屋及建筑物、仪器设备、工具材料等各类有形资产及校名、专利权等无形资产,其产权均属学院。各部门、单位在组织开展社会服务活动前必须按规定报学院批准,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使用校有资产从事社会服务活动,或私自转让。
(四)各类社会服务经费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1、社会服务活动实行审批制度。举办单位凭学院批文到财务部门申请内部帐户,将社会服务收入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由财务部门设立内部帐户,单独核算其收支;
2、开展社会服务活动必须使用学院财务处统一购买的收据、发票,严禁擅自购、印其他收据;
3、举办部门、单位不得“坐收坐支”,绝不允许将收入据为己有,或以任何理由分散、截留收入,私设“小金库”。如有此类行为,一经查实,学院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社会服务收入分配
各部门的社会服务收入按上交学院、成本及部门留成二大项进行分配。“上交学院”部分作为学院的一项经常性收入,用以抵补教育事业费支出,“部门”是指提供社会服务的主办部门,“成本”指提供社会服务的支出,包括支付课酬、资料讲义费、宣传、交通、邮电费、相关设施使用费、应交税费等。“部门留成”指主办部门留用经费部分扣除成本后的节余,原则上40%用于部门酬金;60%用于部门事业发展基金,可用于本部门添置教学设备、改善办公条件或弥补教学、学生经费的不足。
各类各项社会服务收入分配比例如下:
1、本(专)科生教学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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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上交学院 |
成本及部门留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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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修、旁听培养费 |
80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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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考费 |
40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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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考考务费 |
40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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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办成绩单 |
60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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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办学生证及其它证书 |
60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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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出国留学成绩证明 |
60 |
40 |
2、非学历教育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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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
项目 |
上交学院 |
成本及部门留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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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 教育部 |
培训费 |
60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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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费 |
10 |
9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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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部、所等 |
毛收入 |
10 |
90 |
3、一般对外服务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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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上交学院 |
成本及部门留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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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网络设施对外开放 |
50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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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费净收入 |
80 |
20 |
|
教材、图书、物资、设备等采购的返还部分 |
80 |
20 |
|
场馆、教室出租,放映、舞会收入 |
60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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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舍楼散客住宿 |
60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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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出租 |
60 |
40 |
|
复印、复制、传真、资料服务 |
40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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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报版面费 |
40 |
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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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净收入 |
60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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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处违约金 |
85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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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面房出租净收入 |
97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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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赔偿及罚款 |
40 |
60(补充图书经费) |
注:涉及有关税费从成本中支出。
4、产业
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应强化会计基础工作,加强财务管理,进行完全成本核算。与学院单独签订经济承包协议的,其分配办法按协议书有关规定执行。
5、后勤实体
后勤实体与学院的经费结算、上交根据学院后勤社会化改革方案另行确定。
三、科研经费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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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类型 |
学院管理费 |
立项奖励 |
课题运行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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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向课题 |
|
10 |
9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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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向课题 |
10 |
10 |
80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社科基金等科研项目如对科研管理费提出具体要求的按规定执行;要求学院提供配套资金的科研项目原则上不能提取科研立项奖励。
四、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学院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之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五、本办法由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南京人口学院
2003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