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人口学院暂付款管理办法
为加强学院暂付款管理,在确保资金安全和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加快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一借一清、按期结账,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结合院内各部门、单位的业务、公务活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借款对象
1.凡本院教职工确因教学科研、党政办公、学生管理、基建修缮工程等需要,经批准可借用公款。
2.学院教职工、离退休人员经批准可借用住院医疗费。全日制在校学生经主管院领导审批后,可酌情在规定限额内借用住院医疗费,但必须由学院在职人员经办。
3.各部门、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办理借款手续,以减少学院暂付款人数。
4.临时工、外单位人员一律不得挂名借用学院任何公款(包括现金、支票、汇款等)。
二、借款手续
1.借款人应向本人所在部门申请,按照财务规定填写完整的一式三联借款单。详细写明经费项目、借款日期、借款事由、结算方式、计划报账还款日期、大小写金额,其中借款用途应与报销支出内容相符。
2.借款单必须由借款人本人签名。各类经费的审批程序和各级领导的签批权限见《南京人口学院经费报支管理暂行办法》。
3.借款必须注明正确的经费报销渠道,有足够的经费指标,财务处方可付款。经费超支或无经费计划,一律不得借款。
4.凡借购设备、物品等款的,应写明设备、物品名称。属于控购商品的,须事先办理申请购买专控手续方可借款。
三、借款冲销规定
1、借用现金因故未使用者,必须及时退还。
2、借款出差应在返校后十日内办理报销手续。
3、采用转账支票结算的各类借款,经办人须在十五日内办理报销还款手续;采用汇票或汇款经算的各类借款,经办人须在三十天内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4、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在一个月内结算者,应写出书面说明,列明具体归还日期(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报部门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批准签名,并报财务处审核批准。
四、借款制约措施:
1.原有借款尚未核销者,原则上不得再借款。
2.对借用公款未按上述规定结清暂付款者,自逾期次月起从其工资中扣还暂付款金额,直至其清偿为止,并视情况扣罚滞纳金(每日按借款总额1‰计收)。同时,逾期借款的审批签名人一并负有监督催促借款人及时清还借款的责任。
对个别无视财经纪律、长期拖延不报,又无确切理由,对催报无动于衷的,除停止借款、在其工资中扣除借款和滞纳金外,学院将对其从严处罚,必要时对其错误在全院通报批评。
3.有关部门、单位收到财务处发出的暂付款催报单后,仍无反馈意见的,暂停该部门、单位借款。
4.教职工离校,必须归还所有借款,如有特殊原因,确实不能结清的应书面说明原因,由部门单位领导批准,变更借款人姓名,重新办理借款手续。
5.各部门、单位若违反规定,擅自将公款借给临时工、外单位人员,或由学生经办借款,一经发现,应立即退回公款;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该借款所在部门的审批人负责追回或赔偿。
五、各部门、单位要重视暂付款的管理,从严控制借款额度,积极配合财务部门切实做好暂付款的催还和清理工作。
六、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南京人口学院
2003年2月28日